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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厦门集美区消防装修设计公司,专业团队,为您服务

    2024-11-20 09:00:01 135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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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消防法》第六章第五十八条规定: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,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:

    1、依法应当经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,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,擅自施工的;

    2、消防设计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,不停止施工的;

    3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,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,擅自投入使用的;

    4、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,不停止使用的;

    5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要求,擅自投入使用、营业的

 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
    1、自喷的设置场所(厂房、仓库、高层民用建筑等)。

    2.自喷设置场所的危险等级(四类八级)。

    3.设计参数[千式系统作用面积1.3倍,预作用(双连锁)系统作用面积 1.3 倍,通透性吊顶喷水强度1.3倍]

    4、喷头的选型及安装(色标、下垂型/边墙型/直立型等溅水盘/顶板等)

    5、报警阀组数量的计算(湿式预作用不超过800只,干式不超过 500只,注意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)

    6、报警阀安装(距地面1.2m、两侧距墙0.5m、正面距墙 1.2m、凸出部位之间 0.5m)。

    7、水流指示器个数计算 (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置)。

    8、末端试水装置和报警阀(报警阀组控制的不利点洒水喷头处设置末端试水装置,其他防火分区、楼层设置试)。

    9、氯化聚氯乙烯(PVC-C)管 (轻或中1,湿式系统、快速相应洒水喷头等)。

    10、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(双连锁)充水时间1min,雨淋系统和预作用系统(单连锁)充水时间2min。

    11、管道设置要求(压力不大于 1.2MPa,所带喷头数量)。

    办公标准层消防排烟设计,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年版) [2]第8.5.3条规定: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: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。

    消防排烟方式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:自然排烟方式、机械排烟方式,以及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方式。

   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,应设置避难层(间)。个避难层(间)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,两个避难层(间)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。

   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;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,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,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 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、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;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。

   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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